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调入人员;(二)引进人才; (三)接收毕业生; (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 (五)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 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适度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试方式进行招聘。
第二章 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资格
(一)年龄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 1.聘用教师。原则上应当聘用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部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2.聘用专职医生。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部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3.聘用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4.聘用辅导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对于特别优秀的应聘人,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总量不应超过本年度新聘辅导员总数的30%。 5.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对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特殊岗位,其年龄和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教师聘用程序
(一)制订计划。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现有人员及用人需求等情况,制订各单位年度教师补充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二)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考核。各单位教学委员会通过试讲方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并打分;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应聘人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并结合试讲打分,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水平做出评价。
(四)确定人选。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上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五)学校公示。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单位上报的招聘结果及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六)学校审批。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结合公示情况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以引进人才方式来校的新聘教师,其聘用程序按照《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职管理人员聘用程序
(一)制订计划。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现有人员及需求情况,制订全校年度专职管理人员补充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公布岗位。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会同组织部、监察处,根据年度专职管理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考试。学校参照公务员招考模式,通过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对应聘人员综合能力进行考核,笔试、面试成绩各占录取总成绩的50%。笔试环节,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并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环节,学校成立新聘管理人员聘用面试考核组,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打分,面试工作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组织。
(四)确定人选。学校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按照由高到底顺序,确定拟聘人选。
(五)学校公示。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招聘结果。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六)学校审批。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结合公示情况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辅导员聘用程序
(一)制订计划。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辅导员需求情况,制订学校年度辅导员补充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公布岗位。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监察处、校团委,根据学校年度辅导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考试。笔试环节,应聘人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招聘考试,并按照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环节,学校成立新聘辅导员聘用面试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面试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
(四)确定人选。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监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学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招聘结果。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六)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将拟聘用人员及公示结果报分管学生工作和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七)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专业技术及其他人员聘用程序
(一)制订计划。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现有人员及需求情况,制订各单位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补充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
(二)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考试。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要求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内容由考核小组自行决定。
(四)确定人选。各单位根据考试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上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五)学校公示。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单位上报的招聘结果及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六)学校审批。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结合公示情况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医学部、农学部人员聘用程序
医学部、农学部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应按照各类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在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的指导下,由学部统筹进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对所有新聘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对新聘人员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新聘人员均应与学校签订“短聘期”聘用合同,实行“短聘期”管理。“短聘期”为期2年,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新聘人员,学校可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短聘期”具体事宜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短聘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的人员补充计划内补充人员,不同编制类别和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补充计划不能挪用。
第十四条 新聘管理人员的校内工作岗位,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根据其专业和个人特长进行统一分配;所有新聘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在基层单位工作满4年后,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至校内其他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新聘辅导员的校内工作岗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其专业和个人特长进行统一分配;所有新聘辅导员,原则上应在一线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后,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至校内其他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拟聘用人员在未办理入校手续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如因提前安排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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